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周,泰安泰山邱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电)因与被上诉人***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991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华电上诉称,其主要办公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且上诉人收到的起诉状落款为提交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开也是想在东城区法院起诉。上诉人并没有***开提交的采购合同原件,公章可能是假的,系挂靠人串通所做,因此,案件审理后期可能需要追加被告、第三人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和挂靠人均在北京,挂靠人以上诉人名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北京贸仲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开主张,2019年4月,北京华电作为买方与其签订《华润电力巴音锡勒五期风电供暖项目(开关柜及直流屏)采购合同》两份,约定北京华电购买***开设备一宗,并就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质保期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开将全部设备送货至指定地点,北京华电出具《(验收)/运行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货到现场三个月内付30%货款,但北京华电迟迟不予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开以北京华电违约致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华电支付设备款等,并提交了加盖双方印章的采购合同及增补合同等。根据***开的主张,本案系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第14.4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的原则,被上诉人作为起诉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 潇
书 记 员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