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2NP3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兖州农商银行诉讼员。
被执行人: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四竹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113689R。
法定代表人:马道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道国,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451132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马灵敏,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马道国、***、**、**、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马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2执3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