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834号
原告:****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274451132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圣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南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71543791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圣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计2046元,由****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