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新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用名周生义),男,1975年9月1日,汉族,住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保险、工商登记、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进行了查询。经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传统线下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经过对申请执行人的约谈,申请执行人称其暂时也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的调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扈长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