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四竹亭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113689R。
法定代表人:马道国,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兖州区/div>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兖州区/div>
被执行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451132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精益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谷村镇七里铺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7416800X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道国,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兖州区/div>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兖州区/div>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兖州区/div>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兖州区/div>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高新区/div>
被执行人:**,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济宁市高新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昌华煤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精益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马道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812执恢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长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