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3659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畜禽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九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泰胡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单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九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15000元保证金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九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