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13659张家港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3659号之一
原告:***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畜禽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陈美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申请人:江苏九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泰胡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单进。
原告***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2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12元,由原告***市中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