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6470号
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乡北京分析仪器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纠纷已于庭外协商解决,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