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245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136369624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5390644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9号赛格电子市场4-206(地铁西漳站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锡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锡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75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信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00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