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12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吕哲侃,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光明圆润园小区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3003073P。

原告***与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需公告通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俞文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纪宇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