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03民初128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吕哲侃,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光明圆润园小区2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3003073P。
原告***与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需公告通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俞文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纪宇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