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81民初4507号
原告:***,男,汉族,六安市人。
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光明老年公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巢湖市人。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了原告陈道虎诉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