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2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864元。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股权财产情况,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履行金额14686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