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2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太平镇南蛇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东方,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屋均已经抵押给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抵押数额总数为2466万,且已经被广西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叠彩区法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广东封开县法院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没有设置抵押担保的财产车辆、变压器予以查封,考虑到该厂正在生产,现不宜拍卖处置。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虽有少量存款,但该公司尚未支付另外35名劳动者工资,故在本案不宜扣划。现申请执行人覃子庆与被执行人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