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桂林市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恢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桂林市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