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恢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桂林市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