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778号
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繁华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A1楼1901室、1902室、1903
室、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垣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23年5月8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