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6639号
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繁华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6CB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