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5民初3688号 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繁华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中建二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2022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21)闽0125民初3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金阳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2022年3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1民辖终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368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二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建二局公司向金阳公司支付租赁费共计20454465.12元(以上费用包含尚欠的基本租赁费1841274.81元、超期租赁费15669945.78元、丢失费用2868386.57元、报废费用74857.96元);2.中建二局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等)。诉讼中,金阳公司增加诉讼请求:中建二局公司向金阳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454465.12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以1.5倍的LPR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金阳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铝模板生产、租赁的企业,中建二局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金阳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就“香樟花园项目首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项目”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一份《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SZ-XZHY-ZL-2018014),合同约定:起租日未每栋建筑物所租赁物运到租赁方指定工地经甲方签收之日起计算,按5天/层×实际使用总层数+40天计算工期;超期租赁费按2.5元/㎡/天计算;***主体结构封顶后3个月支付90%,剩余款项在完成最终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完成。 金阳公司按照约定向中建二局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中建二局公司也依照合同约定接受并使用了租赁物,双方在2020年11月17日完成全部模板的退回手续,按照合同约定中建二局公司应当是供货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经金阳公司计算:中建二局公司1#施工层数为26层,租赁起始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租赁终止日期为2020年7月8日,超期308天;2#施工层数为28层,租赁起始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租赁终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超期200天;3#施工层数为31层,租赁起始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租赁终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超期362天;5#施工层数为31层,租赁起始日期为2019年9月6日,租赁终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超期209天;11#施工层数为21层,租赁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18日,租赁终止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超期335天。但是截至2021年11年10日,金阳公司累计仅收到中建二局公司转款8550000元,尚欠的基本租赁费为1841274.81元,超期租赁费为15669945.78元,丢失费用2868386.57元,报废费用为74857.96元,以上合计20454465.12元。金阳公司多次向中建二局公司发函催款,中建二局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金阳公司被逼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金阳公司、中建二局公司之间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收货单》等合法有效,中建二局公司拖欠租赁款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而且给金阳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支付租赁费的法律责任。故金阳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状法院,望能及时判如所请。 中建二局公司辩称,一、金阳公司主张的超期租赁费、丢失费用、报废费用没有任何依据。金阳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中建二局公司提交结算申请【证据第3页】,金阳公司在提交结算时未主张的费用即视为已经放弃,中建二局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审核完成【证据第1页】,双方于2021年12月17日办理完成合同项下最终结算,结算金额10391274.81元,该结算金额包含所有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数额即合同项下全部费用,金阳公司在结算之后再突破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主张合同项下费用,双方合同附件中也明确约定和按约对账的对账单格式和最终结算的结算书格式,金阳公司主张双方已经办理的结算不属于最终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甚至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交易习惯,没有任何依据。关于超期租赁费:合同1.4条约定“政府发文停工、强降雨雪、台风、乙方原因等因素造成的情况不计算租赁工期”。中建二局公司在2021年9月20日对金阳公司的回函中也明确关于工期主要是疫情、实际施工每层的天数、铝膜技术等问题影响,非中建二局公司的原因,双方未有任何确认超期租赁的书面材料,金阳公司在报送结算时也未主张,金阳公司现主张该部分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关于丢失、保费费用,结算书中部分月份对账单中有体现损耗补偿的相关费用【证据第10页、19页、20页都有体现】,金阳公司再行突破结算主张丢失、报废费用没有依据。 二、金阳公司主张的利息、诉讼费用没有依据。首先,合同11.4条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在诉讼中主张除欠款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的权利(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违约金、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金阳公司现主张本金之外的费用没有任何依据。退一步,合同6.1条约定:“铝膜进场后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70%:***主体结构封顶后3个月支付90%,剩余款项在完成最终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完成”,双方于2021年11月17日办理完成最终结算,100%结算款应该在2022年5月17日前支付,金阳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也没有依据。金阳公司主张按1.5倍LPR标准计算利息也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请法院查明实情,驳回金阳公司对中建二局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诉讼请求。 金阳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发货总明细单》《收货单》一组;3.《工作联系函》(金阳公司发送给中建二局公司20210706)、《函件》(中建二局公司发送给金阳公司2021.9.20和2021.11.1)、《律师催告函》及快递凭证;4.《香樟花园项目首期一标段总结算核对结果》及附件;5.结算单材料(丢失统计表、租赁费统计表、汇总单、总结算单);6.《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发票。 中建二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物资结算会签单;2.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楼五层墙柱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4月2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楼六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4月2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楼六层墙柱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4月20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楼七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4月20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楼八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5月14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1#楼三十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6月9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1#楼屋面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6月22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4.模板安装报审/验表2A#楼四层墙柱五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11月10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2A#楼五层墙柱六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11月25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2A#楼六层墙柱七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12月4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5.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2A#楼三十二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9月14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2A#楼三十三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9月21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2A#楼屋面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10月2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6.关于金阳退2#楼铝模的函件2020年10月14日、微信聊天记录、关于金阳退2#楼铝模的函件2020年11月12日、微信聊天记录;7.模板安装报审/验表3#楼1-32交A-K轴四层墙柱五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6月27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3#楼五层墙柱六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7月26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3#楼六层墙柱七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9月2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8.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3#楼三十三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9月4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3#楼三十四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9月12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3#楼屋面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9月21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9.模板安装报审/验表5#楼六层墙柱七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9月11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5#楼七层墙柱八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9月27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5#楼八层墙柱九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10月15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0.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5#楼三十三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8月16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5#楼三十四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8月23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5#楼屋面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9月4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11.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1#楼六层墙柱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1月21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1#楼七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1月21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1#楼七层墙柱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3月16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1#楼八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3月16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1#楼八层墙柱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4月17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模板安装报审/验表11#楼九层梁板模板安装工作2019年4月17日、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2.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11#楼二十五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19年12月22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11#楼二十六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19年12月31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模板拆除工序申请表11#楼屋面层梁板,模板计划拆除时间2020年2月21日、砼试块强度检测报告;13.关于11#楼首层铝模施工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17-关于3#楼铝模生产进度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22-关于3#楼铝模生产进度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25-关于1#楼铝模第一次变截面施工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26-关于11#楼滴水线、抹灰压槽贴片安装缺失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27-关于1#楼配模问题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29-关于3#5#楼铝模生产进度滞后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30-关于铝板配模与结构冲突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34-关于明确5#楼、2#楼进度的相关事宜、034-关于明确5#楼、2#楼进度的相关事宜1、聊天记录,037-关于5#楼铝模生产进度滞后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38-关于现阶段铝模施工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40-关于5#楼东西侧飘板节点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43-关于5#楼铝模材料供应不足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44-关于3#5#楼铝模施工所遇问题及2#A楼铝模进场时间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45-关于铝模施工存在问题相关事宜、聊天记录,046-关于2#**数层铝模进场时间拖延的相关事宜、聊天记录,3#楼偶数层验收及铝模相关事项会议、关于铝板质量保证事宜。 受本院委托,***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12月23日,永泰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建二局公司(承包人)就增加工程补偿费签订《香樟花园项目首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 中建二局公司(甲方)与金阳公司(乙方)就香樟花园项目首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项目签订《铝模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SCEC2B-SZ-XZHY-ZL-2018014),其中约定:1.4租赁工期:起租日为每栋建筑物所租赁物运到租赁方指定工地经甲方签收之日起算,按5天/层×实际使用总层数+40天(含法定节假日,但政府发文停工、强降风雪、台风、乙方原因等因素造成的情况不计算工期),租赁超期费用按2.5元/㎡·天计算;材料名称及单价(附表),含税合同总额7189263.75元;5.1确定合作意向后,乙方配合甲方开展前期铝模图纸深化工作及图纸会审修改工作。合同签订、且深化图纸确认后45天乙方开始组织发货,乙方应立即着手准备材料进行加工,乙方应积极根据现场情况与甲方沟通协调产品加工。运费由乙方负责。5.2因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根据原设计方案生产的铝合金模板成为废件品所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按照1100元/㎡的标准向乙方进行赔偿,且乙方发货时间相应顺延。6.1铝合金进场后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70%;***主体结构封顶后3个月支付90%,剩余款项在完成最终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完成。6.2供货结束后3个月完成最终结算,最后一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最终结算书。7.1乙方材料进入工地,甲方有义务负责材料的安全。第一层安装完后,所有材料配齐,甲方验收后签字确认。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模板损坏、丢失需要补板等,单价按1100元/㎡赔偿乙方。7.4工程完工后,插销、销片、对拉螺杆、垫片等配件需归还乙方。配件赔偿见附件3配件赔偿清单。8.21.4自租赁设备交付甲方时起,租赁设备在现场运输、安装、存放、使用等过程中,如因任何第三方原因造成租赁设备损坏灭失的,甲方应对该等损坏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给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21.5租赁设备交付甲方后发生损坏、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租赁设备的损坏程度选择以下处理方式,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1)将租赁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设备同等型号和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设备损坏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9.1甲方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甲乙双方先友好协商。11.4乙方放弃在诉讼中主张除欠款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的权利(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违约金、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同时,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此外,中建二局公司还与金阳公司陆续签订了数份《补充协议》。 金阳公司向中建二局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租赁物,中建二局公司接收并使用了租赁物,双方在2020年11月17日完成全部模板的退回手续。中建二局公司已向金阳公司付款8550000元。2021年5月10日,金阳公司向中建二局公司提交《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项目材料结算审核书》,其中载明:工程名称为香樟花园项目首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铝模租赁材料,项目结算上报金额10391274.81元。2021年12月17日,中建二局公司审核最终结算应付款10391274.81元。2021年6月16日,**(甲方)与***(乙方)订立《香樟花园项目首期一标段总结算核对结果》,其中内容如下:“经核对,甲方对退货数量争议部分:5#楼退货时,甲方提出退货时由于工期紧张,有未点数打包模板直接退回厂里,此数量需协商处理。其中问题板总金额74857.96元甲方予以认可;租赁费10391274.81元已签字**确认甲方予以认可。模板丢失513.16㎡,背楞丢失3978.42m,配件丢失详见附件,(模板、配件等丢失量甲方提出项目地理位置四面环山,丢失量过多不合理,当时退货点数多在晚间进行,有漏点、错点的现象,遂双方以清点数量与发货退货重量结合考虑确定丢失数量)。模板使用超期时间:××#××天、××#××天、××#××天、××#××天、××#××天,超期时间甲方均以认可。甲方提出此项目由于结构特殊,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理论进度不符,双方最终结算时综合考虑协商超期费。最终结算金额甲乙双方当面协商。上述提及的数据详见附件”。2021年7月7日,金阳公司向中建二局公司项目部发出《工作联系函》,函称金阳公司完成供应铝模产值10391274.81元,按合同比例中建二局公司还应付130214.33元,关于铝模丢失、超期数据明细双方人员已核对完毕,请积极对接解决铝模租赁总结算。2021年9月20日,中建二局公司向金阳公司予以回复。2021年10月25日,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受金阳公司委托向中建二局公司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尚欠的基本租赁费、超期租赁费、丢失费用、报废费用合计20605738.69元。2021年11月1日,中建二局公司予以回复。 本案审理过程中,金阳公司申请对案涉合同的基本租赁费、超期租赁费、丢失费用、报废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11月16日,***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鉴定结论如下: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对案涉合同的欠付基本租赁费、超期租赁费、丢失费用、报废费用进行价格鉴定评估为人民币11209803.76元,其中:1.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对案涉合同的基本租赁费价格鉴证评估为人民币1841274.81元;2.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对案涉合同的超期租赁费价格鉴证评估为人民币8081389.89元;3.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对案涉合同的丢失费用价格鉴证评估为人民币1212904.15元;4.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对案涉合同的报废费用价格鉴证评估为人民币74234.91元。为此,金阳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70000元。 另查明,**系中建二局公司的项目物资负责人。2021年12月1日,金阳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建二局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0元。本院裁定冻结上述存款,期限为一年。为此,金阳公司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公司与金阳公司签订的《铝模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欠付各项费用金额如何确定问题,中建二局公司主张以《物资结算会签单》的审核金额10391274.81元作为案涉各项费用的最终结算依据,金阳公司则主张该金额仅系合同期内基本租赁费的结算,不包含其他费用。首先,基本租赁费、超期租赁费、丢失费用、报废费用系《铝模租赁合同》约定的相互独立的费用。其次,从《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项目材料结算审核书》《物资结算会签单》内容来看,该10391274.81元未载明所包含的各项具体费用,且《物资结算会签单》结算依据是月度对账单。第三,金阳公司在提交《中建二局华南分公司项目材料结算审核书》之后,又与中建二局公司的项目物资负责人**订立《香樟花园项目首期一标段总结算核对结果》,其中双方确认了租赁费10391274.81元、问题板总金额、模板使用超期时间、模板丢失平方数、背楞丢失平方数外,还明确了最终结算金额由双方当面协商。第四,金阳公司与中建二局公司往来函件中均无放弃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意思表示。因此,《物资结算会签单》不能作为案涉各项费用的最终结算依据。而***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庭询,其受本院委托就案涉欠付基本租赁费、超期租赁费、丢失费用、报废费用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确定案涉欠付各项费用的依据。综上所述,中建二局公司应向金阳公司支付尚欠的各项费用11209803.76元。根据《铝模租赁合同》关于“乙方放弃在诉讼中主张除欠款本金之外的其他费用的权利(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违约金、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的约定,金阳公司主张中建二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和保全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基本租赁费、超期租赁费、丢失费用、报废费用合计11209803.76元; 二、驳回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72元,由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115元,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78957元;鉴定费170000元,由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各负担8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