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9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繁华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
上诉人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44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