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5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繁华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