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环拓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与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534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环拓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高新区旺业路北侧、富民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5777BO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嘉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繁华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6C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环拓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司与被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调解结案并作出(2019)皖0122民初5348号民事调解书。按照该调解书第三项的规定,由本院直接从被告**(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肥东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划拨4050000元至原告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金阳(安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肥东支行52×××09账户中的存款4164839.48元至原告河南环拓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行41×××01的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