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1052号
原告:***县银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库米什镇314国道北侧024号。
法定代表人:**·尼亚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买合木提,新疆******事务所律师。
被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锦苑小区1楼1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县银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县银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银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银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县银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斌 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