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54450,住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洲路西侧莲花路南侧文博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黄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勇,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曾巧平,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88360655T,住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杨道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原系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仲裁委员会(2018)遂仲字第36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设计费2924334元及违约金5505059元,承担本案仲裁费3614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97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遂宁市船山区西南侧有7809平方米土地,该地已被船山区人民法院以(2018)川0903执1454号案件首封,该案申请人为四川恩达建设公司,本案无权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目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结果,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