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捷。
被执行人: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钟豪。
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甘019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共计2697442元。因义务人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北建院建筑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证券、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财产信息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甘肃星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彪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军杰
书 记 员 徐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