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6831号
申请人: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国家高新区海榆中线2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24号金帆大厦612。
法定代表人:刘爱萍。
申请人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277.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277.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记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