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6831号之一
原告: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国家高新区海榆中线267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鹏飞,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阳,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24号金帆大厦612。
法定代表人:刘爱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82元,减半收取4991元,保全费3611元,合计8602元,由原告海南永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夏记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