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门窗装饰部、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6098号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门窗装饰部,经营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河西觅香路127号。
经营者:***。
被告: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24号金帆大厦621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门窗装饰部诉被告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门窗装饰部未按本院指定时间缴纳受理费,另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门窗装饰部于202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门窗装饰部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廖斐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