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美装装配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932号
申请人:佛山美装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区大塘区A区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34781847D。
法定代表人:冯娴。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才,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梦霞,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梁力。
被申请人: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24号金帆大厦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328728592。
法定代表人:刘爱萍。
申请人佛山美装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925045.8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2504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美装装配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