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佳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6民初3409号
原告:山东佳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国庆,总经理。
被告: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佳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佳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财产保全费1397元,合计3301元,由原告山东佳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