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诉中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1执保38号
申请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00号附1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本院(2020)川013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67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独立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在蒲江县×路×段×号×栋×层×号的房产在2,67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安自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