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5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老机关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458153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现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上述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58153元限额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