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576号
申请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老机关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458153元限额内予以保全。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58153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冻结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冻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