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2576号之一
原告: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老机关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6元、保全费2811元,由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朗召初
书 记 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