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雷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附******v>
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31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四川天一诺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02,93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伟艳
审判员 吴润明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詹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