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王坦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龙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