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与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03民初489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金东区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画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96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到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原告可预支生活费,另检修材料费、外派住宿费等均可据实报销。因2017年期间的报酬和保险费用59618元一直未结清,被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我公司欠***2017年余款工资贰万元整,报销费用叁万玖仟***拾捌元整。截止2020年11月底付清。”但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本院。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59618元的事实。 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本院认为在被告拒不到庭且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些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约支付报酬。本案双方于2020年10月21日已对相关款项进行了结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9618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961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96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265元,由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画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