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与**、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681民初9321号
原告:***,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系原告***儿子。
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表人:郦宋。
原告***与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友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郦宋立即还请借款本金25万元及借条约定的利息;2.要求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代偿被告郦宋向原告所借的本金和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告郦宋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款付清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2.要求被告郦宋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郦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被告郦宋因其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2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约定月利率2%,到期还本付息,并承诺如违约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各被告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承诺书等证据,被告郦宋、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未质证。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7日,被告郦宋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本人公司资金周转急需,特向周友禄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2分,借期壹个月,到期还本付息,如违约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借款人:郦宋身份证号:3390111976111032912016年12月7日担保人: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由******)2016年12月7日”。2016年12月24日,被告郦宋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本人公司资金周转急需,特向周友禄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2分,借期壹个月,到期还本付息,如违约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借款人:郦宋身份证号:3390111976111032912016年12月24日担保人: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由******)2016年12月24日”。2017年1月26日,被告郦宋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因本人公司资金需要周转,2016年12月7日、24日共向周友禄借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月息2分。现再次郑重承诺:我一定在2017年3月27日至4月初前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我以我的人格担保,如再违约,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承诺人:**2017年1月26日身份证:339011197611103291”。2017年7月23日,被告郦宋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郦宋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后未及时还本付息,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虽然没有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但担保人处手写的“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法定代表人**所书写,且在借条和承诺书中均写明借款用途为公司需要,故对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担保人身份予以认定。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郦宋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理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原告与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郦宋应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款***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款***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浙江劲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