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燃华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83民初1174号

原告: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龙奥金座大厦三号楼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25064U。

法定代表人:李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驰,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中燃华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49KHXQ。

法定代表人:陈莉,经理。

原告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平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燃华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检测费用共计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9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检测邹城亚隆安防保温有限公司阻隔防爆撬装加油点,合同约定检测费用8000元,领取检测报告前检测费用一次性付清。原告到项目现场检测完毕后,于2018年5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被告虽承诺随后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中燃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测合同》、微信催款记录,证明原告为被告委托的事项检测完毕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被告未支付检测费用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9日原告安平公司与被告中燃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邹城亚隆建安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阻隔防爆撬装式内部自用加油点项目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测,合同价款8000元,被告领取检测报告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检测,2018年5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未领取检测报告,也未支付检测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公司与被告中燃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测合同》,中燃公司委托安平公司提供检测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检验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安平公司依约完成检测服务后,被告中燃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检测费用,中燃公司未依约支付检测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安平公司请求被告支付检测费用8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燃华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中燃华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曦

审 判 员  吕 洁

人民陪审员  李怀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