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民初962号
原告: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8000龙奥金座3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25064U。
法定代表人:窦跃华。
被告: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以北世纪路以东华侨城北区1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4518797L。
法定代表人:王亮方。
原告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白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