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民初448号
原告:河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
法定代表人:刘苏皖,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启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柳大街安居东城****/div>
法定代表人:贺英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启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星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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