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与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9350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阳街道太白楼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LY3TH94。 原告**与被告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