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1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