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恢1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