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任劳人仲案字(2020)第3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济消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920.00元。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