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动力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动力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8403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动力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东乐路266号万邦商业广场2座20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3栋1001(01梯十层)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动力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公司)与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晶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动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无线LED点阵显示屏、55寸液晶电视等产品给被告。原告严格依据双方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支付全部到期货款。截止2020年10月10日止,尚欠原告549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 被告水晶球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新动力公司(供方)与水晶球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无线LED点阵显示屏、55寸液晶电视等产品,金额共计639280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合同签订后,需方凭供方提供的全额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供方,供方收到货款后即安排发货给需方。 2020年4月17日,水晶球公司向新动力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5月15日前支付货款154900元。 2020年5月19日,水晶球公司向新动力公司支付100000元。 诉讼中,新动力公司另提交银行业务回单及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实水晶球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及新动力公司向其开具发票的情况。 本院认为:新动力公司主张水晶球公司支付货款54900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水晶球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本院采信新动力公司的主张,现水晶球公司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新动力公司主张水晶球公司支付货款549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水晶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动力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元、保全费569元由被告水晶球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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