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懿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懿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民初207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白云区,
被告:贵州懿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常青藤戴斯行政写字楼B栋1单元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1780669D。
法定代表人:冯治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97号泉城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730982800M。
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懿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仁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妹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