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3民初91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贵州懿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上海路常青藤戴斯行政写字楼B栋1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
住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97号泉天下国际公馆和府幢25号。
第三人: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诉贵州懿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黔城盛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受理案件后,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潘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