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761号
申请人:天津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341.05元。担保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341.0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