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6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荣。

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利劳人仲案〔2020〕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安胜消防安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260.00元(本金24000.00元、执行费26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