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2057号
原告: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0040726X。
法定代表人:吕仁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芳、李偃平,均系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A-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56705954H。
法定代表人:孙玉廷。
原告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恒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