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82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吕仁锋。
被执行人:潍坊高新华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惠贤路以东健康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左玉峰。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潍坊高新华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决确认:潍坊高新华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等1807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潍坊高新华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工商登记、税务、保险、不动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于2022年2月21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税务、保险、网络资金、证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于2022年2月24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全国公开信息网公布。
于2022年2月24日通过济南市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宁 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