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和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新和消防检测有限公司、青岛风鸟家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5民初5913号 原告:山东新和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风鸟家居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新和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风鸟家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新和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风鸟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新和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共计1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等业务,被告联系原告,请原告提供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服务等。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上述服务,为此,双方陆续签订三份合同: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价款4万元;2、《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合同价款7.5万元;3、《建筑电气设施防火技术检测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4万元。三份合同价款共计15.5万元。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三份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现服务项目均已完成,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无奈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山东新和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服务合同》一份、《建筑电气设施防火技术检测合同书》一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三份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5.5万元。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一份、《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报告》一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十二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出具合同约定的报告书,已完成涉案三份合同约定的服务。三、《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青岛风鸟家居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卷》档案1本。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出具的与三份合同相对应的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胶州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在起诉时的事实与理由一致。对原告所述被告欠付合同款15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关系的形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既已接受服务,理应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合同款155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到庭应诉并答辩,视为放弃了辩解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风鸟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新和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合同款1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青岛风鸟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蕾